餐饮场所,你不知道的消防硬知识

时间:2022-01-06 11:11:25    浏览:2319

1、餐饮场所包括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自助餐厅等四类都属于饮食建筑;

2、饮食建筑按建筑规模或用餐区域座位数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不过食堂是按照服务人数划分;

3、餐饮场所的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标准》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4、餐饮场所包括单建的饮食建筑,也可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

5、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餐饮场所,除餐饮部分应符合饮食建筑的相关规范标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对于外卖和集体用餐配送等情况,可视为无就餐空间的餐饮场所,需要参照餐饮场所厨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7、餐饮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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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需要满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9、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10、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有要求,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建筑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的餐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1、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采用电加热的无明火的敞开式、明档类厨房可以不受此限制;

12、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

13、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

14、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15、超大城市综合体中,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16、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

17、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

18、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 ,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

19、餐饮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

20、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21、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

22、地下车站范围内严禁设置娱乐设施和餐饮类设施;

23、农家乐(民宿)建筑中,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

24、单、多层商店建筑中,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5、高层餐饮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6、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27、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系统;

28、商店、餐饮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29、建筑面积在200㎡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30、 建筑面积在200㎡ 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

31、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

32、小九后续会继续更新……

餐饮场所消防问题很重要,消防工程或消防改造建议找专业的消防公司,这样后续的消防验收、消防许可证办理会更轻松。




标签: 餐厅饭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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