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托儿所等幼儿场所的消防知识分享

时间:2022-01-06 15:19:16    浏览:824

1、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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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幼儿场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5、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的地下部分,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其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7、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大型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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