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之消防自然排烟

时间:2022-01-13 14:03:37    浏览:1154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1) 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 除建筑高度超越50m 的厂房(仓库)外,按第

2.1 条规定应设置防烟步骤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2 设置自然排烟步骤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 靠外墙的消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2.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 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2.4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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