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2-01-14 15:34:10    浏览: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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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分工 

(一)由市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 

  1. 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投资50%以上(含本数)且由市级以上建设的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除外)。

  2. 建安工程投资额大于3亿(含本数)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本数)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重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除外)。

  3. 省管大型建设工程。 4.铁路交通工程的主体工程。 5.大型发电及变配电工程。

(二)由区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 

     1.“市投区建”和“区投区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2.建安工程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

     3.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等所有建设工程。 4.重点区域内的所有社会投资建设工程。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受理分工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市、区两级权限划分,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建部门受理该工程的消防验收或备案。 

    2.不属于住建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设工程或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分工受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三、其他情况说明 

  1. 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批文的建设工程,验收前该工程建设单位申报设计变更及装修工程的,由该工程主体消防审查的住建部门受理。

  2.  重点区域包括大空港新城、留仙洞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国际低碳城、华为科技城、深圳国际生物谷垻光核心启动区、深圳北站商务中心区、光明凤凰城、坪山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大运新城、笋岗-清水河片区、高新北区、福田保税区。如市政府批准新增或调整重点区域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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