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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30 10:37:11 浏览:2140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新修订版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企业单位未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将面临一至五万罚款!同时处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下是条例摘抄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单位组织消防演练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
第九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
公共交通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